近日,海陵法院收到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诉讼请求竟是要求继承儿子的手机号,让我们来看看法官和调解员们是如何化解这起纠纷的。
案情简介
小凯在手机号码尚未实行实名制之前,购买了五个吉祥手机号码,供家人使用。后小凯在2019年意外死亡,小凯父亲至通信公司要求办理手机号码实名变更手续,能够名正言顺的继续使用小凯名下的手机号码,但通信公司表示不能进行变更,除非提供法律文书。故小凯父亲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小凯名下五个手机号码。
调解过程
面对这个不同于以往的继承案件,让家事调解员们犯了难,该如何进行调解?还是直接转立案程序让家事法官开庭审理?在调解员束手无策时,少家庭的法官了解案情后,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后提出手机号码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遗产,没有所有权,只能对使用权进行继承,提议先跟通信公司沟通后再确定具体处理方案。
随即两名调解员主动上门与通信公司具体经办部门的经理面对面就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沟通,了解到手机号码在机主死亡后,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机主的法定继承人可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至运营公司变更后继续使用。遂调解员回来后就约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小凯一家自愿达成协议:登记在被继承人小凯名下的五个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均由原告小凯的父亲继承,手机号码所绑定的支付宝和银行账号内财产均随手机号码使用权一并由原告处理。
案件点评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手机号码是否为遗产而可继承。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移动(联通、电信)公司也无权在公民死亡后收回手机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7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随着债权人死亡而终止,也就是说债权即手机号码使用者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即享有的手机号码使用权及通信公司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权益是可以继承的;另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延伸,手机号码也具有财产属性,带有“虚拟”财产性质,也可以被继承。故根据目前情形,手机号码具有债权和物权的双重属性。
由此可见,手机号码虽然只是一串数字,不以实体形式存在,但拥有者享有支配的权利,在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兼具特定的人身属性及财产属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综上所述,如果机主死亡,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手机号码使用权是可以进行继承继续使用的。